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纳旺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与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11417号 原告:成都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 被告:天津市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天津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成都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天津市广某有限公司、天津荣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2024年11月11日,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建某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建某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建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7元、保全费2,578元,由原告成都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