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696号之一 原告: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凯威路30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大厦2号楼10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