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696号之一
原告: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凯威路30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大厦2号楼10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众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