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424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细生,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东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向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东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
审 判 员 李 希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