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596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湖北东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曹家村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陈二花,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
法定代表人:唐崇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东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横洲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7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