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武汉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4668号之一 原告: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国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05262906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黄陂广场二期A、B、J座B**10层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3TBC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计1461元,由原告汉川华天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