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3民初2350号
原告:海南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医药小区G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华澳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儒杨村北侧地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澳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海南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12.27元,减半收取计21106.13元,由原告海南逸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