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944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07948A。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永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88号11幢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5X9CQ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永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太仓永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并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太仓永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