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50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沪松公路3528号D栋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A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一、被告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万元;二、被告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以12368短信方式送达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因本案在审理期间以(2022)沪0117执4409号冻结了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执字第1341号案件执行款100万元,本院依法于2022年10月19日向该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执行裁定,立即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在贵院(2015)肥西执字第1341号案件执行款100万元。同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反映,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执806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B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约200万元。本院向该院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执行裁定,立即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对安徽省B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1,031,107.21元;但目前均无反馈结果。除此,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赴实地执行,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至此,本案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标的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杰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