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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沪松公路3528号D栋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塘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龙言,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芬,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望旺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俊杰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