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宇明光景观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绿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异131号
异议人陕西绿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字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丽娜,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哲,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绿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向其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陕西绿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称,一、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单位并无实际工程收益款。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是以异议人的名义承包了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绿化工程,此工程至今未决算,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单位只是因工程施工进度虚挂收益,实际上并无真正的款项收入,所以协助执行虚挂1666870元所谓的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收益款,协助执行一旦完成,实际上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二、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至今因欠付农民工工资未结清,支付所谓的工程收益款项,伤害了农民工的利益。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因此工程需要,雇佣的农民工至今未能支付完所有农民工工资,截止今日农民工因工资未能全额支付,多次在发包方和异议人单位闹事,因各种压力,异议人代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90万元,后续还有多少未支付,尚未统计。因此,即便是工程决算后,也应当首先考虑农民工利益,其后在剩余范围内才可以支付执行款,如果先支付执行款,伤害了农民工利益,也伤害了异议人的利益。综上所述,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单位并未有工程收益款,让异议人协助执行伤害了其利益,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至今未进行决算,农民工工资也未结清,所谓的工程收益具体数据无法知晓,因此,贵院要求异议人协助执行无法完成,请求撤销(2018)陕0113执502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年6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就***所借款款项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向异议人陕西绿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冻结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收益166687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向异议人陕西绿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18)陕0113执502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收益1666870元至本院。陕西绿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后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另,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有工程项目,该工程尚未决算。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本院依***申请,保全冻结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收益1666870元,执行中本院对所保全的款项要求异议人履行协助义务并无不当。故陕西绿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绿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斌昌
审判员  杨 栩
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贾雪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