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22民初2307号
原告:***,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中天誉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帅乡大道190-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64E6E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乐至县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金三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BU8HE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天誉鑫建设有限公司、乐至县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2023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计13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