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24执14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城镇建筑公司。住所地:龙门县龙城街道翠苑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龙门县迎宾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城镇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县城镇建筑公司已与被执行人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并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324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