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7101民初586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某某集团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