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

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与江苏和联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06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3287419E,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玉东村)。
法定代表人袁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和联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13767616R,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综合楼320室。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和联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3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确认和联公司在合同项下还需向太平洋公司供应氯化铵1290.7142吨,由和联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前送至太平洋公司指定码头。若到期和联公司无法供货,则和联公司同意按每吨420元的价格计算货款并于2016年8月22日前将货款退还给太平洋公司。另外,对于太平洋公司主张的损失,和联公司愿意承担2万元,于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太平洋公司;和联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太平洋公司有权就和联公司未供货部分的货款另加违约金(按未供货部分货款总额的15%)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费减半收取4610.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30.5元,由和联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太平洋公司预交,和联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太平洋公司,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和联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保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43415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和联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保利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和联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和联公司名下有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予以查封,但均未实际掌握车辆,申请人申请对车辆暂不予处置。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和联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和联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和联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43415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保利公司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3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庆丰
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
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