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一路4号水贝工业区20栋4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330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珊珊,**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5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91408元;2、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75.98元;3、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5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甘露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91408元;2、甘露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75.98元;3、甘露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主文:1、甘露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1408元给***;2、甘露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1675.98元给***;3、甘露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给***;4、驳回甘露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甘露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其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对于甘露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工资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甘露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7月31日分别向***发放2018年5月份、6月份工资,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拖欠工资。甘露公司虽主张***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计件工资,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核算其上述期间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因甘露公司应补足的工资差额高于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差额,而***认可该仲裁裁决,故一审判决按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工资差额1675.98元予以认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如上所述,甘露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向***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以此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甘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甘露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140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律师费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件中获得支持程度计算甘露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5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