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10597号
原告:***,男
被告: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2011号庆安大厦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78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一路4号水贝工业区20栋4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330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2020年5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