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10597号 原告:***,男 被告: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2011号庆安大厦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78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一路4号水贝工业区20栋4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330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2020年5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