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2民初2801号 原告: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伊洛路瀛洲东路恒昌家园9幢109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滨河北路与新街桥东150米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神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