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科技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13号
原告: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1-2208,现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伊洛路瀛洲东路恒昌家园****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5976472288。
法定代表人:周巧粉。
委托代理人:代有继、骆元(实习),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科技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中意科技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973188M。
法定代表人:回戈,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科技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