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执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伊洛路瀛洲东路恒昌家园9幢109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周巧粉,总经理。
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卢氏县东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非,董事长。
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豫1224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出具书面解除解除冻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账户的冻结(账号:410***0005)。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账户的冻结(账号:41***46)。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账户的冻结(账号:410015***76)。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卢氏县支行账户的冻结(账号:20341***156)。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卢氏县支行账户的冻结(账号:20341***0156)。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卢氏县支行账户的冻结(账号:2034112***156)。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账号:094***)。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西湾分理处账户的冻结(账号:09***001)。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账户的冻结(账号:161***59)。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账户的冻结(账号:623***158470)。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账户的冻结(账号:955***03)。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账户的冻结(账号:773201***38)。
解除对被执行人**同仁三门峡制药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长江路支行账户的冻结(账号:76230**0143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