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财保85号
申请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17、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娇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5976472288)。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伊洛路瀛洲东路恒昌家园9幢109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周巧粉。
申请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3144.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3144.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