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巧粉,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渑池县方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渑池县方兴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民初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锋
审判员 李晓光
审判员 张群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