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周巧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三门峡诚谱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张村镇。
法定代表人:常来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飞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诚谱矿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21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