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2民初3864号
原告:辽宁金安路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某郑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辽宁金安路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经审查,原告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金安路桥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