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佳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7民初95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佳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诉被告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佳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