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破申32号 申请人:四川省某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某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四川省某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0109执1146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某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申请人四川省某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新疆某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某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省某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新疆某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