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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3民初267号 原告: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沐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9日生,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江苏某某某(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四川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