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3民初8357号
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4747718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川核长田置业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斌郎乡长田新苑8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4URBC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核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