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17民初160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957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576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8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至2024年2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施工员,被告欠付97670元未支付,2024年3月8日写下离职员工工资说明,后被告支付了2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 被告辩称,其认为不应支付工资及资金占用利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其从未聘用原告,原告不具有其公司的员工身份,在案涉项目中,原告也不接受被告的考勤请假等管理,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工资也不是在其处直接领取,因此双方不存在依附从属或隶属的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被告为原告在其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参保,并使用其公司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了人工工资。在本案庭审中,原告举示加盖被告公司某项目部印章的离职员工工资说明一份,被告质证称对项目部印章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印章不具有处分性质,超出用途不能代表法人意志。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举示加盖被告公司项目部印章的工资结算说明,结合原告举示的被告为其在项目参保的参保证明及被告曾用公司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已能够证明被告公司欠付原告人工工资的情况。被告公司理应加强对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管理,现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未举证予以反驳,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示证据情况,对被告欠付原告人工工资9567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人工工资,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956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5年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工工资9567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56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原告***负担1.12元,由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5.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印)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