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7民初1496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被告***、***、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2025年1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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