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西安市鄠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西安市鄠邑区西北管材经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8民初461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西北管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与草堂路什字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经销部经理。
被告:***,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三球仪南西北管材经销部。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都: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西北管材经销部、***、西安市鄠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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