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益至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大益至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709号
原告陕西大益至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旺座曲江K座23层2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1119093XH。
法定代表人谷程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涛、余晓晓,北京市岳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6450686U。
法定代表人白茫茫,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霞,女,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延安市人,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益至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益至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558.5元。
审 判 长  贺 瑞
人民陪审员  李亚丽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