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165号
申请人:陕西大益至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谷程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锋,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啄木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媛君。
申请人陕西大益至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啄木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365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陕西大益至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93657元)作为担保。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书、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啄木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365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957元,申请人陕西大益至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