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坤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7民初10912号 原告: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湖滨街道开元路西雅苑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圣泉镇,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三岔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9元,因原告江苏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缴纳诉讼费期间内申请撤诉,故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