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艺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艺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艺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沈如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强,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吴晓强,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姜兆巍,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艺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强、吴晓强、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8民终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艺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强、吴晓强、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强、吴晓强、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638107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