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长沙血液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2273号 原告**,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十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长沙血液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北路二段50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简称联合白金公司)、长沙血液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联合白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长沙血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联合白金公司支付原告**工资91462.03元(从2019年11月7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7日);2、被告联合白金公司支付原告扣发的工资10564.79元;3、被告长沙血液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即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联合白金公司按照7355.86元月工资的基数支付5个月的赔偿金;2、被告长沙血液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因与联合白金公司、长沙血液中心发生劳动争议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联合白金公司支付**工资91462.03元(从2019年11月7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7日);2、联合白金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10564.79元;3、联合白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8203.11元;4、联合白金公司与长沙血液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1545号裁决,裁决:1、联合白金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20786.83元;2、长沙血液中心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因不服该裁决,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且该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