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6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表妹),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7组336号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公司)、长沙联合白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白金公司)、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北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是在学习了法律之后才知道自己权益受损,故在2018年之后维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长沙白金公司与重庆北新公司存在伪造证据,不交社保等违法行为;3、***是一名退伍军人,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北新路桥公司口头辩称,1、本案依法应当仲裁前置,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依法应当驳回起诉;2、***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社交社保金及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行政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4、补发工资、补偿金及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与其公司无关。
长沙白金公司口头辩称,***与其公司的劳动派遣合同关系已于2015年7月份到期而终止,***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三年,依法应予驳回。
重庆北新公司口头辩称,与北新路桥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新路桥公司、长沙白金公司、重庆北新公司以4000元工资基数惩罚性补缴2013年2月至8月,2015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判令北新路桥公司、长沙白金公司、重庆北新公司惩罚性补还欠发2013年2月份4天和2015年5月份8天总计12天工资4363.68元;2013年3月至7月工资10677.14元;2015年2月份工资5603.96元;2014年18天假期的加班工资19636.56元,总计40281.34元;3、判令北新路桥公司、长沙白金公司、重庆北新公司惩罚性补偿离职补偿金20000元(4000×2.5×2);4、判令北新路桥公司、长沙白金公司、重庆北新公司赔偿仲裁以及诉讼所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28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25日,***通过招聘进入北新路桥公司工作,在岳阳临湖公路项目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2013年7月6日***与长沙白金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受长沙白金公司聘用派遣至北新路桥公司,仍然在岳阳临湖公路项目部工作。长沙白金公司为***交纳养老保险至2014年7月。2014年7月因北新路桥公司全资收购了湖南新天际公司并将该公司变更为重庆北新公司,岳阳临湖公路项目交由重庆北新公司管理。2015年5月***向重庆北新公司提出辞去在岳阳临湖公路项目部的工作,公司表示同意并于5月20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作期间由重庆北新公司为***继续交纳了养老社保险金,但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2月11日,***认为三公司侵害其权益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岳市劳人仲不字﹝2019﹞0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2019年3月14日,***又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该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的受理条件向***送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收到不予受理的通知后于同年3月25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同年4月10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诉请三公司应当为其补缴2013年2月至8月、2015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应当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缴存)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虽属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但***与长沙白金公司的劳动派遣合同关系已于2015年7月份到期而终止。***2015年5月向重庆北新公司(原湖南湘铁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5月20日***签收公司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其劳动关系终止。***在2019年2月11日才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和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岳市劳人仲不字(2019)0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北新路桥公司和长沙白金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在本案二审期间突发疾病,现意识不清,由其***委托***的表妹***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一审庭审时**“是因为对方违反了许多劳动法,我才提出的离职”。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主张其在2015年因公司违反劳动法主动离职后,直至2018年5月份才向长沙市劳动局主***,又主张其是之后通过学习才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损。***的**有自相矛盾之处,且不清楚相关法律内容并非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合法事由,故***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求已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的诉求并无不当。至于***主张其作为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的主张,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会得到法律的维护,不会因身份的差异而导致不同的结果,本案***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系其自身未及时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