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保654号
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420810X5,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世易尚城2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54348273,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乐泺大街三庆齐盛广场1号楼21层21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