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民初879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