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8元,保全申请费1095元,共计236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