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3086号
原告:德州斗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千佛塔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博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平安西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州斗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德州斗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斗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斗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案件保全申请费126元,由原告德州斗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