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1日生,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卫,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安西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田殿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鲁1426民初154号民事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