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财保246号
申请人: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店街道窝托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6285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鲁化学工区清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99175J。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