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652号
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店街道窝托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6285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鲁化学工区清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99175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耐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