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7063号
原告:淄博朗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玉龙湾江南豪庭27号楼2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G58D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9917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朗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朗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朗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朗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