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8635号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