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4703号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武汉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