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30民初1050号
原告:李崇德,男,汉族,1971年6月4日生,住福建省建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维新,福建永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英,福建永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戴瑞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莆英,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李崇德与被告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武长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崇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维新、陈建英、闽武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莆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崇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闽武长城公司支付李崇德劳务费364809元。事实及理由:莆炎高速公路明溪至建宁YA7段工程,系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局”)中标承建。中交二航局将该标段的钻孔灌注桩等工程分包给闽武长城公司(福建省闽武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闽武长城公司又将该标段中的工程冲孔桩泥浆外运之劳务承包给李崇德,双方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泥浆外运协议书》一份,双方具体约定了工程概况、工作范围及内容、计量及支付等内容。之后李崇德依约履行合同完毕,但闽武长城公司仅陆续支付部分劳务报酬。2020年6月18日,经与闽武长城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方义林结算,总计应支付劳务报酬1134809元,已支付77万元,尚欠364809元。闽武长城公司以中交二航局暂欠其工程款为由一直拖欠李崇德劳务报酬,后李崇德向中交二航局了解,该公司称未欠其工程款,为维护李崇德合法权益,故起诉。
闽武长城公司辩称,1.案涉莆炎高速项目于2019年年底施工完毕,经闽武长城公司多次申请,中交二航局均不与闽武长城公司进行结算,导致闽武长城公司无法确认工程量以及工程款,并非闽武长城公司不履约。2.方义林与中交二航局与本案的审理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且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应当追加两人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3.中交二航局拒不与闽武长城公司结算的行为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应追加中交二航局为本案的被告。4.在工程量未确认前且没有相关工程量签证的情况下,李崇德诉称闽武长城公司总计应支付1134809元,尚欠364809元没有事实依据。5.因双方约定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为75%,如业主未按时或未足额向闽武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闽武长城公司可相应调整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本协议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李崇德提供在本项目外部债务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后30日内,闽武长城公司将扣留的保证金全部付给李崇德。现中交二航局仍拖欠闽武长城公司款项,且李崇德也没有向闽武长城公司提供证明材料等,故本案还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非闽武长城公司不履约。综上,请求法院追加方义林和中交二航局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共同参与案件审理或驳回李崇德的诉讼请求。
李崇德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一、《泥浆外运协议书》一份。证明:1、李崇德与闽武长城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泥浆外运协议书》,闽武长城公司将莆炎高速公路YA7段钻孔灌注桩工程中的冲孔桩泥浆外运之劳务承包给李崇德,双方具体约定了工程概况、工作范围及内容、计量及支付等内容;2、方义林是被告方代表。二、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莆炎高速三明段YA7项目部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1、闽武长城公司是莆炎高速公路YA7段工程的钻孔灌注桩工程承包人;2、项目部没有拖欠闽武长城公司的工程款。三、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方义林是受闽武长城公司授权委托,处理莆炎高速公路YA7段工程的钻孔灌注桩工程相关事宜,具有“施工管理、计量结算、款项确认与收取”等一切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代理权限。四、方义林出具的结算单一份。证明:李崇德完成劳务的劳务报酬为1134809元,闽武长城公司已支付770000元,尚欠364809元的事实(具体是:泥浆总量17590.96立方米×60元/立方米=1055457.60元,其中台田腰3382.6立方米×20元/立方米=67952元,早禾岭780立方米×15元/立方米=11700元)。
闽武长城公司的质证意见:一、关于泥浆外运协议书。因为闽武长城公司没有找到该份合同的存档资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闽武长城公司无法确认,由法院予以确认。对证明的内容说明如下:根据合同第一条第3项的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第三条第1项约定:本协议约定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为75%,未支付部分为甲方扣留保证金,其中质量保证金为5%,农民工工资及其他保证金为20%,如业主未按时或未足额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可相应调整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第三条第2项约定:本协议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在本项目外部债务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后30日内,乙方应将甲方扣留的保证金全部付给乙方。第四条工程计量第1项约定:需要接桩钻孔桩以经业主、监理、甲方验收合格的有效桩长计量。上述合同内容与本案的审理有关。二、关于方义林结算单。对结算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法院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以及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不能作为认定依据:1.对泥浆总量的计算单价没有异议,与合同约定一致,对总量有异议,根据合同约定,需要接桩钻孔桩以经业主、监理、甲方验收合格的有效桩长计量。因该项目还没有结算,也没有签证等,故工程量无法确定。2.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计算金额均有异议,该结算单上并未注明该两项具体内容,合同也没有约定该两项工程量,对该两项费用无法确认,也不予认可。三、对证据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该授权委托书是李崇德从中交二航局处取得的,从该授权书上可以明显看出,是闽武长城公司发函告知中交二航局委托方义林处理施工合同的有关事宜,并不是发给李崇德的,故不能证明闽武长城公司委托方义林处理与李崇德之间结算的事宜,与本案的审理无关。四、对证据说明的质证意见。对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法院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以及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不能作为认定依据:1.闽武长城公司与中交二航局之间是否账目结清,是否结欠债务应当由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而不是中交二航局单方声明,故其单方声明不对闽武长城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2.该说明陈述的是“支付的工程款已远超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该单位在我部不存在到期债务”,并不是说经结算,不存在到期债务,而中交二航局所谓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中间计量比例支付工程款,并不等同于其对闽武长城公司不存在到期债务,事实上在未结算前根本无法认定是否存在到期债务,因此该证明毫无可信度。
闽武长城公司就其抗辩主张举证(当庭提交):1.《钻孔灌注桩1标施工合同》,证明:2017年12月17日,中交二航局与闽武长城公司签订《钻孔灌注桩1标施工合同》,由闽武长城公司承建莆炎高速明溪枫溪至建宁路段其中141根钻孔灌注桩施工,同时约定,工程量计量结算以乙方实际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且总量不得超出监理、业主签认的总量,超出部分不予以计量。合同约定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为75%,未支付部分为甲方预留的保证金,本合同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在本项目外部债务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后30日内,甲方返还乙方等。2.《钻孔灌注桩1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证明:闽武长城公司与中交二航局针对钻孔桩泥浆外运工作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工程量计量结算以乙方实际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且总量不能超过监理、业主签认的总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综合包干价格等等。
李崇德质证意见:闽武长城公司的《钻孔灌注桩1标施工合同》、《钻孔灌注桩1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是闽武长城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签订的合同,对李崇德没有约束力;李崇德是将闽武长城公司钻孔施工中产生的废渣泥浆拉走,是劳务合同即纯粹的农民工,不是实际施工人,对闽武长城公司来讲泥浆钻孔是工程施工;闽武长城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签订的协议对李崇德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合同中约定的60元/方与李崇德无关。从总体讲这两份合同对李崇德没有约束力,钻孔灌注桩工程是闽武长城公司施工,李崇德与闽武长城公司签订的是泥浆外运合同,证明方义林有权代表闽武长城公司处理这个工程的相关事宜,因此方义林与李崇德签订的协议等是有效的。
另:本院依职权向中交二航局的合约部主管吴杰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吴杰称:李崇德起诉时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与闽武长城公司向中交二航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完全一致。中交二航局将部分钻孔灌注桩工程分包给闽武长城公司,方义林是闽武长城公司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由方义林管理工人及现场施工事务。方义林本人未向中交二航局承包工程。中交二航局与闽武长城公司之间的款还未进行最终结算,但已支付789万元。中交二航局并向本院提供:闽武长城公司向中交二航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戴瑞奇和方义林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脑数据库截屏的中交二航局已支付闽武长城公司工程款、律师函一份。律师函为中交二航局委托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孙亮律师向闽武长城公司致函,要求闽武长城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前派人与中交二航局办理完工结算手续。发函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
李崇德对本院制作调查笔录及调取的中交二航局并向本院提供的材料无异议。
闽武长城公司对本院制作调查笔录及调取的中交二航局并向本院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代理人对律师函一事不清楚,也不知是否有送达;对闽武长城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签订的合同标的具体不详,只知道800多万。
本院认为,闽武长城公司举证的《钻孔灌注桩1标施工合同》第九条双方责任第(二)项第3条规定:指定方义林(身份证350121197604××××)为现场施工联系及负责人。闽武长城公司向中交二航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本公司谨授权方义林(身份证号350121197604××××)为本公司正式合法的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代表本公司处理《钻孔灌注桩1标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3-莆炎-GCFB-20171217-007)(以下简称“合同”)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变更、施工管理、人员安排、材料领用、计量结算、款项确认与收取、往来函件签收确认等一切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及相关手续办理,本公司均予以认可,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从上述合同的规定及授权委托书可知,方义林的行为包括了对合同的变更、计量结算、款项确认、往来函件签收确认等一切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及相关手续办理,方义林的行为在《钻孔灌注桩1标施工合同》范围内就代表是闽武长城公司的行为,故对闽武长城公司要求追加方义林和中交二航局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当庭驳回。虽合同中有约定如中交二航局未按时或未足额向闽武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甲方可相应调整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但没有证据证明中交二航局未按时或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而是中交二航局在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后闽武长城公司怠于与中交二航局结算。庭审中,李崇德的代理人说明,由于台田腰、早禾岭两工作地点更远,路况更差,当时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口头约定增加单价20元/立方米、15元/立方米。闽武长城公司对台田腰、早禾岭在工作范围两个工地予以确认。方义林在2016年6月18日的结算单结落款处明确写明“确认无误”,故对李崇德举证的方义林出具的结算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李崇德与闽武长城公司(原名称:福建省闽武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莆炎高速公路明溪至建宁里心段YA7协议段工程冲孔桩泥浆外运劳务承包合同即《泥浆外运协议书》,工程地点:建宁县均口镇;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结算;综合单价60元/立方米。工作范围及内容:李崇德采用运输工具处运闽武长城公司冲孔桩施工产生的泥浆到指定地点。合同并对其他事宜作出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李崇德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2020年6月18日李崇德经与方义林结算,泥浆总量17590.96立方米×60元/立方米=1055457.60元,其中台田腰3382.6立方米×20元/立方米=67952元,早禾岭780立方米×15元/立方米=11700元,合计1134809元,已支付770000元,尚欠364809元。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李崇德与闽武长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李崇德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闽武长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劳务费用,现李崇德要求闽武长城公司支付劳务费用364809元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闽武长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支付李崇德劳务费用,引发本起纠纷,责任在于闽武长城公司。闽武长城公司应按方义林结算后的数额支付尚欠李崇德劳务费用3648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尚欠李崇德劳动报酬3648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3386元,由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益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清歌
附:引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案件受理费交纳提示:
案件受理费3386元,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