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981民初7132号
原告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武公司)与被告福安市高坂茶场(以下简称:高坂茶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镜平、周华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坂茶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高坂茶场与闽武公司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闽武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因高坂茶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闽武公司虽主张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达7年之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闽武公司虽主张涉案工程于2012年完工并向高坂茶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闽武公司已于2019年6月3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高坂茶场邮寄一份《关于要求对福安市高坂茶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边坡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的报告》,明确要求高坂茶场组织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并结算尾款,但高坂茶场收到该报告后却未予以答复,且现又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故2019年6月3日可以视为是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按照合同约定,高坂茶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工程尾款,即在2019年6月13日前付清尾款。涉案工程约定的包干价为32万元,但高坂茶场仅付款224000元,尚欠款96000元。现闽武公司主张高坂茶场支付工程款96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6月14日起算。
综上所述,闽武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不足部分,本院予以驳回。高坂茶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闽武公司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福安市高坂茶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边坡工程施工合同》、检测报告、银行汇兑凭证、《关于要求对福安市高坂茶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边坡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的报告》、律师函及EMS快递单据作为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认证。经审查,上述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均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8月28日,高坂茶场(甲方)与闽武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福安市高坂茶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边坡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同意将福安市高坂茶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边坡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工程造价为包干价32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签订合同设备进场后五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完成至80%后三日内,甲方再支付40%;工程完工后三日内,甲方累计支付至总价的95%;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尾款”;甲方不按约定付款的,按拖欠货款的2%/月计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闽武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并完成相应施工任务。2017年5月5日,高坂茶场委托福建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锚杆(管)/土钉承载力进行现场检测。2017年5月10日,福建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YZGA1701105”的检测报告,认定所检锚杆无滑移、荷载合格。其间,高坂茶场分别于2012年10月9日支付给闽武公司工程款96000元、于2012年12月6日支付给闽武公司工程款10万元、于2013年2月4日支付给闽武公司工程款28000元,合计支付给闽武公司224000元,但却未组织对上述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9年6月3日,闽武公司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高坂茶场邮寄一份《关于要求对福安市高坂茶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边坡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的报告》,要求高坂茶场收到该报告后立即组织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并结算尾款。此后,闽武公司又向高坂茶场邮寄了一份《律师函》,记载了高坂茶场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达7年之久,却迟迟不组织验收和结算付款,及涉案工程质量经高坂茶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结果为合格等,认为高坂茶场已构成违约,并要求高坂茶场收到该函后7日内与闽武公司联系工程验收及结算事宜,否则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等。现闽武公司向高坂茶场催讨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一、福安市高坂茶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96000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2019年8月20日后计息标准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为1215元,由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福安市高坂茶场负担1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胜
书记员 张夏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