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23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466217。
法定代表人:陆炳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光明街道斯大林路286-D3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QEQNR5G。
法定代表人:齐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并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给付欠款工程款人民币2750238.92元及奖金人民币240237.64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2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2740元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已诉讼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金州区斯大林路286号共359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11.26-2023.11.25),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谈建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