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财保1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炳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军,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了(2021)苏0505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我院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账号为30×××95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所实施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创捷传媒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账号为30×××95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耿科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 岚